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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48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韩学忠与刘殿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学忠,刘殿依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4822号原告韩学忠,农民。被告刘殿依。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学忠与被告刘殿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学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学忠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学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亢立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玉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