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8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桑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428民初294号原告桑某某,女,198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被告程某某,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都昌县人,住址同原告。原告桑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全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常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桑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4经媒人介绍认识,于2005年正月初二举行了婚礼,婚后2005年至2012年还算过得去。自从2012年儿子出生,2013年我结扎之后,被告就整天疑神疑鬼、无中生有,让原告精神上受到折磨,不让原告有一点私人空间,久而久之夫妻之间感情破裂,没有共同语言,导致生活无法继续。为此,原告依法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大女儿程某甲、二女儿程某乙、儿子程某丙由被告抚养,小女儿程某丁由原告抚养。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农历正月初二举行了婚礼,于2006年5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于2005年1月5日生女儿程某甲,于2006年10月14日生双胞胎女儿程某丁、程某乙,于2012年5月17日生儿子程某丙。婚后开始双方夫妻感情尚可,但近年来由于被告对原告不信任,导致夫妻感情恶化。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院提供的原、被告户口信息复印件、都昌县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在一起生活10年有余,且育有四个子女,婚姻应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其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难以支持。只要原、被告珍惜夫妻感情,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夫妻间多沟通与交流,夫妻有和好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桑某某要求与被告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全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继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