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执9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玉平与被执行人杨树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平,杨树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4执963号申请���行人张玉平,男。被执行人杨树福(又名杨双禧),男。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张玉平与被执行人杨树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4执9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方仲江执行员 闫 平执行员 聂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健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