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4民初2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赤峰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04民初2355号原告赤峰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振兴街道办事处地质二中小区6-2-02015。法定代表人曹某,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某,女,1967年9月2日出生,侗族,职员,现住赤峰市松山区香格里拉*号楼****室。被告梁某,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汉族,教师,现住赤峰市。原告赤峰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给付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1286元。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张莹莹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赤峰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梁某系赤峰市松山区地质二中小区2号楼4单元501室房屋的所有权人,建筑面积为87.35平方米。2010年9月20日,原、被告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原告赤峰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被告居住的地质二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按每平方米0.39元收取。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作为业主接受了原告的物业服务,现被告欠原告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1286元属实,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物业费1286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赤峰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拖欠的物业费128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梁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张莹莹二0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王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