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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6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6民初280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赵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以已与被告赵某某自行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高凤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