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6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鹏刚与被告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刚,魏强,金桂芝,魏金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6民初925号原告张鹏刚。委托代理人亢艳秋,河北坤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强。第三人金桂芝。第三人魏金儒。委托代理人王凤金,河北凯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汉春(系第三人之子)。原告张鹏刚与被告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审查受理后,第三人金桂芝、魏金儒以案件的审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申请参加诉讼,本案于2016年4月7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亢艳秋、被告魏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凤金和魏汉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魏强父亲魏汉印系朋友关系,魏汉印生前于2005年10月8日因购销煤资金紧张,向我借款9万元,当时说三四个月就还,而后我多次向被告父亲魏汉印索要欠款,魏汉印说倒煤赔了钱还不了我,等有钱再还。2016年1月份,我又联系魏汉印要钱,结果联系不上,后来我联系到被告,才知道其父已于2015年12月14日去世,我向被告索要其父借款,被告当时说,安葬完其父后,赔偿款他手里只剩83000元,还没有给他爷爷、奶奶养老费,我当时跟被告翻了脸,逼着他还了我82000元,下欠8000元被告给我出了欠据,欠据注明一个月还清,到期我再找被告要钱时,被告却说不是他借的钱,他不还了,万般无奈向你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立即给付其父魏汉印向原告借款8000.00元。被告魏强辩称:我当时不想偿还该笔欠款,但是原告总是在我家里闹,没有办法,我当时手里只有83000元,就还了82000元,现在我同意偿还这笔欠款,但是不能是我一个人偿还。第三人金桂芝、魏金儒辩称:原告与死者魏汉印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我方认为本案属于虚假诉讼,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魏强系魏汉印之子,第三人魏金儒系魏汉印父亲,第三人金桂芝系魏汉印母亲。2015年12月14日魏汉印在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牛堡屯后街14号楼3单元101室因病死亡,2016年1月14日魏强与案外人夏连瑞达成了补偿协议,由夏连瑞一次性给付补偿款150000.00元,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在内的一切补偿,补偿款给付后由被告魏强领取。另查明被告魏强现在没有继承死者魏汉印任何遗产。2016年3月16日原告以诉称的事实和理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当事��应依据法律规定合法主张自己的权利,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告魏强领取的补偿款不属于死者魏汉印的遗产,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实被告魏强继承魏汉印的遗产,原告诉请被告魏强偿还魏汉印的债务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鹏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自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 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