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执字第15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余青芳与被执行人杨如意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青芳,杨如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驿执字第1585-1号申请执行人余青芳,女,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杨如意,男,199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申请执行人余青芳与被执行人杨如意生命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余青芳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驿执字第15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王秀平审判员 王录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胡 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