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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5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杨志鸿与林青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志鸿,林青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5财保18号申请人杨志鸿,男,1968年2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林青森,男,1974年9月5日出生。申请人杨志鸿与被申请人林青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作出(2016)闽0425民初364号民事判决。目前,该案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申请人杨志鸿发现被申请人林青森已将其所有的位于大田县均溪镇栋山路x号xxx室房屋将由联华置业中介公司挂牌转让,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和隐匿财产,申请人杨志鸿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林青森所有的位于大田县均溪镇栋山路x号xxx室房屋一套。申请人提供了其名下自有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志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林青森所有的位于大田县均溪镇栋山路x号xxx室房产(房产证号:田房权证字第xxxxxx**号)。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二、查封申请人杨志鸿所有的位于大田县均溪镇河滨东路xxx号x层、x层房产(房产证号:田房权证字第xxx**号)作为保全担保财产。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房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五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秀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