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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2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北京运河人家食品有限公司与丁显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运河人家食品有限公司,丁显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978号原告北京运河人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东永和屯村委会东50米,组织机构代码:66054XXXX。法定代表人张继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瑞霞,女,1979年8月15日出生。被告丁显成,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北京运河人家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与被告丁显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食品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食品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运河人家食品有���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运河人家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夏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龚亚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