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民申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朱培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培夫,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陈金峰,临泉县大运发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申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朱培夫,男,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太和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法定代表人:王建明,该行行长。一审被告:陈金峰,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一审被告:临泉县大运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法定代表人:陈金峰,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朱培夫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及一审被告陈金峰、临泉县大运发商贸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4)临民二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培夫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没有查明案件事实,其从未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办理过信用卡;一审法院没有将开庭传票送达其本人,致使其无法参加诉讼,程序违法。要求对案件进行再审,撤销一审判决。本院认为,朱培夫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情形。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高丽审 判 员 薛怀玉助理审判员 崔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建勇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