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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民终3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宋来法与河南东兴电子产业城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东兴电子产业城发展有限公司,宋来法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民终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东兴电子产业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法定代表人:李红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松林,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良,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来法,男,汉族,1962年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风杰,漯河市召陵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河南东兴电子产业城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电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来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5)召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兴电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松林、马良,被上诉人宋来法的委托代理人刘风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2015)召民初字第3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91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左 昊审判员 王路明审判员 吴增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瑞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