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商初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徐元新、徐慧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徐元新,徐慧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商初字第783号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信安大道联社大楼。法定代表人:徐水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滨,系联社员工。委托代理人:刘辉,系联社员工。被告:徐元新。被告:徐慧军。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徐元新、徐慧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责成被告徐元新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7193.24元(计算至2015年10月23日,之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2、责成被告徐慧军承担连带保证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徐元新承担,被告徐慧军承担连带责任。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3月7日,被告徐元新向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借款50000元,并于当日签订个人信用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徐元新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7日起至2015年3月6日止,借款月利率为8‰;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的,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被告徐慧军出具融资保证函,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至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徐元新发放了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徐元新未归还借款,也未支付全部利息,被告徐慧军也未实际履行保证义务,故原告诉至本院,诉请如前。另查明,截至2015年10月23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7193.24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元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衢州市衢江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至2015年10月23日为7193.24元,之后利息按照个人信用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徐慧军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3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790元,由被告徐元新负担。被告徐慧军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学锋人民陪审员 汪雪珍人民陪审员 谢新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余晓慧申请执行期限二年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