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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122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与黄文溪、黄惠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黄文溪,黄惠卿,张双瑞,林丽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122民初7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住所地:饶平县黄冈镇。法定代表人:周泽辉,该支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扬澜,男,该支行职员。委托代理人:郑晓扬,男,该支行职员。被告:黄文溪,男,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住饶平县,公民身份号码:×××175X。被告:黄惠卿,女,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住饶平县,公民身份号码:×××1747。被告:张双瑞,男,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住饶平县,公民身份号码:×××1713。被告:林丽珠,女,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住饶平县,公民身份号码:×××1728。委托代理人:黄松山,男,住饶平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诉被告黄文溪、黄惠卿、张双瑞、林丽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郑晓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文溪、黄惠卿、张双瑞、林丽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诉称:被告黄文溪、张双瑞、林丽珠于2012年5月4日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成立联保小组,分别向原告申请贷款,约定其互为贷款担保人,互相为其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互为其贷款本息、违约金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提供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惠卿作为被告黄文溪的配偶,承诺为其丈夫的贷款提供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黄文溪于2013年7月8日与原告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3万元用于采购药品,借款期限均为12个月,还款方式均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合同签订当天,原告依约向被告黄文溪发放贷款3万元。尔后,被告黄文溪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电话及派员催讨未果。依照合同的约定,原告有权提前全额收回贷款,并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被告黄惠卿、张双瑞、林丽珠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截至2015年12月15日止,被告黄文溪拖欠原告借款本金25162.48元及利息10892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黄文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162.48元及利息10892元,以及该借款从2015年12月16日起按年利率23.76%计付逾期还款利息至还款之日止;2、被告黄惠卿、张双瑞、林丽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举证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被告黄文溪、黄惠卿、张双瑞、林丽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黄文溪、黄惠卿的《结婚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以及被告黄文溪与被告黄惠卿的夫妻关系;3、《小额贷款申请表》复印件,证明被告黄文溪向原告申请贷款3万元,被告黄惠卿确认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4、《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复印件,证明各被告是联保贷款成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小额联保借款合同》、《个人贷款放款单》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复印件,证明被告黄文溪于2013年7月8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的事实;6、《黄文溪还款明细》复印件,证明被告黄文溪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4年3月21日止付还部分借款本息的情况。被告黄文溪、黄惠卿、张双瑞、林丽珠没有答辩,庭审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开庭质证,上述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其抗辩权利,视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所要证明的事实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所要证明的事实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4日,原告(合同甲方)与被告黄文溪、张双瑞、林丽珠(合同乙方)签订了一份《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乙方的黄文溪、张双瑞、林丽珠三人成立联保小组;从2012年5月4日起至2014年5月4日止,甲方可以根据乙方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9万元内发放贷款;具体借款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和还款方式以借款合同和借据为准;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方和乙方任一成员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乙方其他成员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作为保证人的联保小组成员同意,在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内,不论联保成员内的任一借款人向甲方申请借款的次数和每次的借款金额,只要该期限内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9万元,无须在每次借款前再通知保证人或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对甲方因上述发放贷款行为而形成的债权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根据本协议发放的每笔借款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被告黄文溪与被告黄惠卿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6日,被告黄文溪以采购药品为由,向原告申请借款,并在《小额贷款申请表》上的“申请人签字栏”签名,其妻黄惠卿在该申请表上的“申请人配偶签字栏”签名。2013年7月8日,依据上述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原告(合同甲方)与被告黄文溪(合同乙方)签订了一份《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借款3万元,期限12个月,自2013年7月起至2014年7月止;借款年利率15.84%,借款用途为采购药品;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前六个月按月偿还当月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如果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以转账方式向被告黄文溪发放了贷款3万元,被告黄文溪在《借据》上签名确认。借款后,被告黄文溪于2014年2月10日付还原告借款本金4837.52元,并自2013年8月8日起至2014年3月21日止分多次共付还原告部分借款利息2919.02元。截止2015年12月15日,被告黄文溪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5162.48元,利息10892元。因向上述被告催讨未果,原告遂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起诉,提出如前所述的诉讼请求。本院受理后,经合法传唤,上述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与被告黄文溪、张双瑞、林丽珠于2012年5月4日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以及原告与被告黄文溪于2013年7月8日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均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向被告黄文溪发放贷款的义务,被告亦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被告黄文溪截止2015年12月15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5162.48元,利息10892元,以及自2015年12月16日起的逾期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黄文溪没有按期如数归还尚欠的借款本息,违背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以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黄惠卿作为被告黄文溪的妻子,在贷款申请表上签名,表明其本人同意自己的丈夫向原告借款并用于采购药品,该笔借款属其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对该笔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黄文溪的该笔借款发生于联保期限内,且该笔借款金额在协议约定的贷款限额内,故被告张双瑞、林丽珠作为联保小组成员,依法应对该笔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张双瑞、林丽珠履行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相应的债务人追偿。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文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饶平县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5162.48元及利息10892元,合计36054.48元;并应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还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23.76%计付逾期还款利息;被告黄惠卿对该笔债务负共同清偿责任;二、被告张双瑞、林丽珠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履行其连带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文溪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2元,由被告黄文溪负担(原告已先垫付,本院不予退还;被告黄文溪还款时一并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瑞文审 判 员  黄焕强人民陪审员  黄广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俊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