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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黄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农民,住武山县。被执行人黄某某,女,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农民,住武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武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黄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某某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增芳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黄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支行洛门分理处账号的存款5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维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臧 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