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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终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韩玉清与王发政、王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发政,韩玉清,王晓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终5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发政,男,汉族,1974年6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程守红,河南飞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玉清,女,汉族,1962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同顺,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律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伟,男,汉族,1980年1月20日出生,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委托代理人王全国。上诉人王发政与被上诉人韩玉清、王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韩玉清于2015年7月2日向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王晓伟立即归还借款290万元;2、王发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王发政在王晓伟苏州所购房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山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山民三初字第00317号民事判决。王发政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发政的委托代理人程守红,被上诉人韩玉清的委托代理人赵同顺,被上诉人王晓伟的委托代理人王全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15)山民三初字第003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何云霞代理审判员  武丽娟代理审判员  金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