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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0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张玥玲申请铁岭广播电视报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玥玲,铁岭广播电视报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02执17号申请执行人:张玥玲。被执行人:铁岭广播电视报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劳人仲字[2015]10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铁岭广播电视报社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铁岭广播电视报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铁岭广播电视报社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铁岭广播电视报社有限责任公司在X公司的到期债权X元。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伟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时庆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