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4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初319号原告:杜某某,女,汉族,住淮南市大通区。被告:戚某某,男,汉族,住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受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杜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杜某某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传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倩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