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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4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4民初319号原告:杜某某,女,汉族,住淮南市大通区。被告:戚某某,男,汉族,住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受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杜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杜某某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邹传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倩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