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民抗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于友中与荆秀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抗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于友中,荆秀成,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抗31号抗诉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于友中,男,1968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荆秀成,男,197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诉人于友中与被申诉人荆秀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黑中民终字第169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友中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12月23日,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作出黑检民(行)监(2015)23000000148号民事抗诉书,以原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伟华代理审判员 张劲松代理审判员 娄威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