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徐建顺与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549号申请执行人徐建顺。被执行人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繁荣路29号。法定代表人陈增刚,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徐建顺与被执行人山东得利斯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诸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执行员 赵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