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7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雷汉发与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汉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7民特8号申请人雷汉发,武钢建设公司退休职工。申请人雷汉发要求宣告陈木梅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雷汉发诉称:陈木梅于2007年4月19日离家出走未归,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宣告陈木梅死亡。经查:陈木梅,女,1937年5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武汉青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失踪前户籍地武汉市青山区红卫路46街77门6号,身份证号码:××,与申请人雷汉发系母子关系。陈木梅于2007年4月19日出走未归,音讯全无,虽经申请人和其他亲属以及有关部门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4月13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陈木梅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1年,现已届满,陈木梅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木梅自离家外出之日至今已九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其亲属和有关单位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雷汉发作为陈木梅的儿子,现申请宣告陈木梅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木梅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乐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刁盈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