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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朱国兵与扬州市浩越塑料包装彩印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国兵,扬州市浩越塑料包装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朱国兵。被申请人扬州市浩越塑料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经济开发区屏淮路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魏尔刚,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朱国兵因与被申请人扬州市浩越塑料包装彩印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邮开商初字第004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朱国兵申请再审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单位业务员,2013年9月28日双方结账,对申请人所经手的所欠货款及货款回笼责任签订《协议书》一份,后据此立下总欠据一份。2014年7月7日被申请人以该份欠据诉讼至法院,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无奈与被申请人达成了调解协议。2014年7月21日被申请人又起诉已与我结账的扬州市艳阳天食品有限公司,高邮法院判决作出(2014)邮商初字第0231号民事判决书。因(2014)邮开商初字第0041号民事调解书中内容与(2014)邮商初字第023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相冲突,被申请人不能就同一债权既向扬州市艳阳天食品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又向申请人主张权利,故请求对(2014)邮开商初字第004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再审。被申请人辩称,其与申请人根据双方签订的《业务员借贷式营销制合同》进行结算,申请人立下欠据。在(2014)邮开商初字第0041号诉讼中,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2014)邮商初字第0231号判决案件,是申请人以我公司名义诉讼的,诉讼费和律师费都是申请人给付的,该案与我公司无关。综上,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不充分,请求法院驳回再审请求。经审查查明,2014年7月7日,我院受理了被申请人扬州市浩越塑料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朱国兵欠款纠纷一案。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据此制作(2014)邮开商初字第0041号民事调解书。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朱国兵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兆辉代理审判员  仇 兰人民陪审员  孙桂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