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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624执36-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叶平安等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支行,叶平安,卜飞碟,黄学远,卜时汝,叶胜优,张惠娟,黄犬廷,林月姐,XX坚,彭施辉,罗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624执36-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负责人钟向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文艺,男,汉族,1985年9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该支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叶平安,男,汉族,1986年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阳明镇。被执行人卜飞碟,女,汉族,1988年2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阳明镇。被执行人黄学远,男,汉族,1968年4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被执行人卜时汝,女,汉族,1968年10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被执行人叶胜优,男,汉族,1964年10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被执行人张惠娟,女,汉族,1964年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阳明镇。被执行人黄犬廷,男,汉族,1956年7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被执行人林月姐,女,汉族,1961年10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XX坚,男,汉族,1979年4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被执行人彭施辉,女,汉族,1979年2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被执行人罗友丽,女,汉族,1978年12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和平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叶平安、卜飞碟、黄学远、卜时汝、叶胜优、张惠娟、黄犬廷、林月姐、XX坚、彭施辉、罗友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河和法民二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叶平安、卜飞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支行借款本金48530元、利息8812.06元(至2015年1月8日止),合计人民币57342.06元,并自2015年1月9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6.2%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生效后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执行人黄学远、卜时汝、叶胜优、张惠娟、黄犬廷、林月姐、XX坚、彭施辉、罗友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叶平安、卜飞碟、黄学远、卜时汝、叶胜优、张惠娟、黄犬廷、林月姐、XX坚、彭施辉、罗友丽还应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0元。因被执行人叶平安、卜飞碟、黄学远、卜时汝、叶胜优、张惠娟、黄犬廷、林月姐、XX坚、彭施辉、罗友丽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支行便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罗友丽在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热水信用社有银行存款共5490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热水营业所有银行存款290元,被执行人卜时汝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有银行存款1000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支行有银行存款1900元,被执行人林月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优胜营业所有银行存款8600元,本院均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予以划拨。另查车牌号码为粤PYP7**的车辆(中文品牌:吉利牌;车辆型号:JL7152B1HU;车辆识别代码:LB37422Z79LO15283;发动机号:903206653;车身颜色:灰)一辆属被执行人叶平安所有,车牌号码为粤P050**的车辆(中文品牌:解放牌;车辆型号:CA5168XXYPK2L2EA80-1;车辆识别代码:LFNAFRMJ9BFC05188;发动机号:01861150;车身颜色:蓝)一辆属被执行人XX坚所有,本院均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予以查封、扣押。又查被执行人卜飞碟、黄学远、卜时汝、叶胜优、张惠娟、黄犬廷、林月姐、彭施辉、罗友丽在和平县国土资源局、和平县房地产管理局、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等部门均无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工商注册、车辆等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叶平安、XX坚在和平县国土资源局、和平县房地产管理局、和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均无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工商注册等登记信息。再查叶平安、卜飞碟、黄学远、卜时汝、叶胜优、张惠娟、黄犬廷、林月姐、XX坚、彭施辉、罗友丽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支行、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机构也都无其他存款可供执行。本院已将本案财产调查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罗友丽银行存款共5780元、划拨被执行人卜时汝银行存款共11900元,划拨被执行人林月姐银行存款8600元及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叶平安、XX坚车辆外,因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叶平安、卜飞碟、黄学远、卜时汝、叶胜优、张惠娟、黄犬廷、林月姐、XX坚、彭施辉、罗友丽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暂时终结本次执行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1624执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县支行发现被执行人叶平安、卜飞碟、黄学远、卜时汝、叶胜优、张惠娟、黄犬廷、林月姐、XX坚、彭施辉、罗友丽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冠中审判员  黄国徽审判员  罗振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平书记员  周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