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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11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351号原告程某,女,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陈某。原告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于慧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