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11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11民初351号原告程某,女,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住安徽省安庆市。被告陈某。原告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于慧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方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