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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民终6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宋学文与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宋学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民终6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组织机构代码:78918878-3法定代表人崔永亮,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姝,北京市鼎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宁,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学文,男,汉族,1967年11月8日生,住献县,系献县文杰建材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李云飞,河北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4)献民初字第2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在二审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新的证据,致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涉案租赁合同上上诉人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印章是否真实,涉案工程是否上诉人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均需进一步查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2014)献民初字第261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7409元,退还上诉人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审判长  郭亚宁审判员  于振东审判员  李宗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