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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2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22民初820号原告张某某,女,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肇源县肇源镇。被告陈某某,男,197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肇源县肇源镇。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6年9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陈某某(2008年12月4日出生)。我们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因此提出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陈某某由于一直由原告照顾,对原告依赖性较大,因此原告要求抚养孩子,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2000元。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务。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缺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9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女孩陈某某(2008年12月4日出生)。原被告由于分居时间较长,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户口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分居时间较长,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婚生女孩陈某某(2008年12月4日出生)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告请求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育费2000元过高,被告每月支付子女抚育费500元符合法律的规定。因被告缺席,本院无法查清原被告财产的具体状况,故本院对原告关于无财产及债权、债务的诉讼请求,不予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孩陈某某(2008年12月4日出生)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陈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给付子女抚育费500元,每半年给付一次,直至子女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向本院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刘大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东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