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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剑与王莉莉、杜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剑,王莉莉,杜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2064号原告:黄剑,男,197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杨霄鹏,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莉莉,女,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杜毅,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黄剑诉被告王莉莉、杜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剑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王莉莉、杜毅的银行存款15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黄剑提供其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房屋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剑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王莉莉、杜毅的银行存款15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黄剑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先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宗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