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8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重庆德帆电器有限公司与南阳钟光学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德帆电器有限公司,南阳中光学机电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8329号原告重庆德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牌坊湾126号,组织机构代码75622057-2。法定代表人郑建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洪春,男,成年人,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南阳中光学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北京路908号。法定代表人张守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德帆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阳中光学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德帆电器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德帆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德帆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重庆德帆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庹昌文人民陪审员 牟国泉人民陪审员 辛国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戴 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