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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4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红艳与赵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艳,赵胜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4民初544号原告王红艳,女。被告赵胜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艳诉被告赵胜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红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红艳承担。审判长  陈红涛审判员  刘瑞华审判员  李广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冀 雨-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