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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费执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肖安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肖安军,沙品艳,王同信,全先英,李荣传,国圣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费执字第14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负责人张传红,行长。被执行人肖安军,男,1978年2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沙品艳,女,1976年10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王同信,男,1960年5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全先英,女,1958年1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李荣传,男,1975年9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国圣英,女,1974年3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费商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肖安军、沙品艳、王同信、全先英、李荣传、国圣英名下的存款50000至费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文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一十八日书记员  戴德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