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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03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苍南县家景友联置业有限公司与张金柱、黄阿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南县家景友联置业有限公司,张金柱,黄阿春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03097号原告:苍南县家景友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银海大厦302室。法定代表人:杨明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佳云、林圣鑫,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柱。被告:黄阿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苍南县家景友联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金柱、黄阿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苍南县家景友联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苍南县家景友联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7元,减半收取518.5元,由苍南县家景友联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兆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