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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1执2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肖高富与四川省资阳市欣鑫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21执21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肖高富,男,生于1961年11月2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欣鑫油脂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岳县周礼镇蒙溪路65号。法定代表人黎进平,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高富与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欣鑫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岳民初字第33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欣鑫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履行向申请执行人肖高富偿还借款本金650000元��利息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150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申请执行费8900元。但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欣鑫油脂食品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欣鑫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向中央储备粮资阳直属库交纳有储油保证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中央储备粮资阳直属库应退还给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欣鑫油脂食品有限公司的保证金45000元予以扣留,协助执行义务人中央储备粮资阳直属库不得擅自向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欣鑫油脂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能凯审判员  郭助忠审判员  王明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