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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如皋市同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宿迁恒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如皋市同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宿迁恒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02民监2号原审原告如皋市同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即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如皋市江安镇百新村十三组58号。法定代表人王云海,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宿迁恒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迁·义乌国际商贸城17街11346号。法定代表人季海军。原审原告如皋市同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宿迁恒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作出(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在对该案的审判监督过程中,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发现该案存在错误,并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决定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审判长  朱雪芹审判员  莫 恒审判员  梁苏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卞 京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