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43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羊红艳与联鑫公司、随缘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羊红艳,四川联鑫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随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4374号原告羊红艳,女,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陈蓉勇,系原告羊红艳丈夫。委托代理人姚廷强,四川永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联鑫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鑫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蒋长宏。被告四川随缘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随缘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罗雪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伟,四川炜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羊红艳与被告联鑫公司、随缘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羊红艳红于2016年4月18日以双方正在进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羊红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羊红艳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羊红艳负担。审 判 长 王 凯人民陪审员 梁 波人民陪审员 李 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奕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