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2922民初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康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甘2922民初495号原告陈某,女。被告马某甲。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诉称,她与被告于2000年农历10月13经双方父母包办按照乡俗举行婚礼,2001年4月28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马某乙。婚后双方感情一般,被告不顾家,经常赌博,结婚十六年来,打工挣的钱全部用于个人挥霍及赌博。2015年被告去新疆打工,原告在康乐他们租住的廉租房中居住,供孩子上学,期间孩子及家庭花销较大,被告不但不给钱,反问她挣的钱哪里去了,她没办法只有向别人借。至今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起诉要求:一、坚决和被告离婚;二、男孩马某乙由被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三、分割家庭所有共同财产;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说结婚及孩子的情况都对,但所述其他与事实不符,结婚这十几年他们感情不错,为了孩子的学习他在康乐县城租了廉租房,供被告和孩子居住。又借了亲戚的钱修建了家中的房子,在外做生意时又多次亏损。现原告提出离婚他坚决不同意。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0年农历10月13经双方父母包办按照乡俗举行婚礼,2001年4月28日补办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一男孩,取名马某乙。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包办婚姻,无感情基础,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农历腊月,原、被告因琐事产生矛盾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2016年4月6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马某甲同意与原告陈某离婚;二、男孩马某乙(现年14岁),由被告马某甲抚养,抚养费自理;三、原告陈某应得家庭共同财产作为孩子抚养费留归被告马某甲所有;四、其余诉讼请求原、被告自愿放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生代理审判员 辛瑞南人民陪审员 马建雄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正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