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3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东平县梯门镇西侯庄村民委员会与师玉才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平县梯门镇西侯庄村民委员会,师玉才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23民初1115号原告:东平县梯门镇西侯庄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于吉军委托代理人:杨福民,东平县梯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师玉才。案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平县梯门镇西侯庄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师玉才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平县梯门镇西侯庄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东平县梯门镇西侯庄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丁营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