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5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奚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5刑初114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奚某,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6)9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奚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5日16时23分许,被告人奚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沪A2XX**小型轿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桥路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申江路东约300米处时,轿车车头撞击前方徐某某驾驶的三轮车车尾,造成徐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经鉴定,物损人民币26,529元)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奚某在本起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奚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3mg/ml。案发后,被告人奚某明知路人打电话报警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人姜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相关照片,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堪估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相关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车辆详细信息,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奚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奚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奚某有自首情节,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奚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奚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奚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娟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