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温文彬与温睿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文彬,温睿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5民初399号原告温文彬,男,1986年9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温睿睿,男,成年,汉族,个体户,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文彬与被告温睿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以纠纷已经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了纠纷,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文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温文彬负担。审 判 长 温从勤审 判 员 陈 宾人民陪审员 邓菊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赖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