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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抚县民一初字第004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林大旭与被告赵甲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大旭,赵甲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县民一初字第00442号原告林大旭,男,满族,农民,住抚顺县。委托代理人李红军,抚顺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林凤堂(原告父亲),男,满族,农民,住抚顺县。被告赵甲强,男,满族,农民,住抚顺县。委托代理人赵文波,抚顺市东洲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大旭与被告赵甲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大旭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大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贾立鹤代理审判员 :高书涵人民陪审员 : 崔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亚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