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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2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王传林与王平、李小英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林,王平,李小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12民初557号原告王传林。委托代理人高志龙,江苏金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平。被告李小英。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涌、方锐,安徽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传林与被告王平、李小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王平、李小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即芜湖市南陵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共计发生了五笔借款,共计70.8万元,双方就五笔借款分别签订了不同的合同,其中有三份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双方借款金额中最大的一笔为40.8万元对应2014年1月27日的借款合同,该合同中双方约定由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移送至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被告提出的司法鉴定申请的内容不影响本案管辖权的确定,如确需鉴定可在以后的诉讼过程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艾立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季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