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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20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与陈西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陈西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2073号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中段美景嘉园26幢10号商铺。代表人高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宪章,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陈西国,男。(未到庭)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陈西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代理审判员  逯瑞芳人民陪审员  金利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靳伟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