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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91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216号原告于某,女,1966年5月16日生,汉族,保姆,现住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吕某某,男,1958年5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富缤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