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91民初216号原告于某,女,1966年5月16日生,汉族,保姆,现住址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吕某某,男,1958年5月28日生,汉族,无业,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与被告吕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2元减半收取86元,由原告于某负担。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富缤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