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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尹庆全与王华龙、刘丽颖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庆全,王华龙,刘丽颖,窦卫东,天津浩之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1787号原告尹庆全,农民。委托代理人王伯军,天津郭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华龙,农民。被告刘丽颖。被告窦卫东,农民。被告天津浩之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东区和平村大街三条11号106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负责人王然,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小竣,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住所辽宁省铁岭市经济开发区柴河街南段华夏紫荆城1、2号门市。负责人马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庆全与被告王华龙、刘丽颖、窦卫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铁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回志兰于2016年5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尹庆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庆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尹庆全负担。审判员  毛永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小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