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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27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吴金环申请执行河南省恒翔金刚石磨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金环,河南省恒翔金刚石磨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2735-1号申请执行人吴金环,女,196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河南省恒翔金刚石磨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85号。法定代表人倪传民。吴金环申请执行河南省恒翔金刚石磨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四案,本院作出的(2013)金民二初字第6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河南省恒翔金刚石磨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金环的款项20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河南省恒翔金刚石磨料有限公司在河南省豫星华晶微钻有限公司的股份予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军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