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沈执字第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毛立群与肖树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立群,肖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沈执字第124-1号申请执行人毛立群,男,汉族。被执行人肖树春,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沈民初字第23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肖树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肖树春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树春的银行存款18000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战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畅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