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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民辖终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华微元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微光电子(潍坊)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微光电子(潍坊)有限公司,深圳市华微元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辖终1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微光电子(潍坊)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华微元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微光电子(潍坊)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791民初1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是外商独资企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起的诉讼,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由上诉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本案上诉人虽系外国法人独资企业,但是并不是法律规定重大涉外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不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昌格审判员  郭良军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玉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