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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执字第01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乔忠党申请执行凌源市万元店镇人民政府、凌源市万元店镇黑沟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忠党,凌源市万元店镇人民政府,凌源市万元店镇黑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凌执字第01403号申请执行人:乔忠党,男,1964年0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万元店镇黑沟村中黑沟组。被执行人:凌源市万元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凌源市万元店镇黑沟村。法定代表人:陈海东,镇长。被执行人:凌源市万元店镇黑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凌源市万元店镇黑沟村。法定代表人:杜向阳,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忠党与被执行人凌源市万元店镇人民政府、凌源市万元店镇黑沟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资金冻结中,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凌源市人民法院(2015)凌执字第0140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剑波执行员  修颖志执行员  郭明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华阳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稿纸签发:核稿:拟稿:校对:打印份数: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凌执字第01403号申请执行人:乔忠党,男,1964年0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万元店镇黑沟村中黑沟组。被执行人:凌源市万元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凌源市万元店镇黑沟村。法定代表人:陈海东,镇长。被执行人:凌源市万元店镇黑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凌源市万元店镇黑沟村。法定代表人:杜向阳,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乔忠党与被执行人凌源市万元店镇人民政府、凌源市万元店镇黑沟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执行人资金冻结中,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凌源市人民法院(2015)凌执字第0140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赵剑波执行员修颖志执行员郭明浩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李华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