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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行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诉被告湖南省司法厅、第三人长沙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湖南省司法厅,长沙市司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02行初152号原告蔡某。被告湖南省司法厅,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北路5号。法定代表人谈敬纯,厅长。第三人长沙市司法局。法定代表人魏华松,局长。在原告蔡某不服被告湖南省司法厅、第三人长沙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蔡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蔡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某撤回对湖南省司法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蔡某负担。审判员 钟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欧雨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