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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2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何进寿与何德如、蓝燕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进寿,何德如,蓝燕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2民初855号原告何进寿,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翁贤光,连江县第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德如,男,197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委托代理人谢贵运,福建天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蓝燕珍,女,1980年3月6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进寿与被告何德如、蓝燕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何进寿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蓝燕珍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进寿提出撤回对被告蓝燕珍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进寿撤回对被告蓝燕珍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林清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君附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