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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2民初1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朱成忠与徐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成忠,徐小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2民初1119号原告:朱成忠,退休职工。被告:徐小梅,农民。原告朱成忠与被告徐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献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成忠、被告徐小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成忠诉称:被告与胡干云系夫妻。2015年3月10日,胡干云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为一年,胡干云出具借条一份。2015年6月,胡干云因车祸死亡。原告认为上述债务系被告与胡干云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有偿还义务。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473元(计算至2016年3月21日止)。原告在举证期期间向本院提交了借条一份。被告徐小梅辩称:被告与胡干云虽系夫妻关系;但因感情不和一直分居。被告不知道胡干云的上述债务,该债务系胡干云的个人债务。综上,被告不愿意偿还上述债务。被告在举证期期间向本院提交缙云县壶镇镇胡宅口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证据,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对其真实性也未提出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胡干云向原告的借款系个人债务,故本院不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认定原告诉称的事实为本案的法律事实。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丈夫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丈夫所负债务主张权利,且被告不能证明系其丈夫个人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即被告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被告逾期未还,系违约,依法应承担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系其丈夫个人债务且不愿意偿还借款本息的意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小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即归还给原告朱成忠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247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被告徐小梅负担,该费用在本判决生效日即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献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麻杨炜附: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