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5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5执17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1957年9月9日生。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1969年9月3日生。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郏民初字第015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郏县支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鲁青建审判员 何星布审判员 赵克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姬登攀 来源: